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豫1002民初1661號
原告:程某某。
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返還原告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支付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26970.05元,并返還以上款項所產生的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返還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請求被告1個月內將原告在銀行系統(tǒng)的貸款狀態(tài)予以消除,消除征信影響,以保證原告后續(xù)貸款不受此影響;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貸款523000元(約定提前還款無違約金),用于購買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許昌市XX悅府小區(qū)10號樓XXX室)。2021年11月8日,因開發(fā)商違約,法院判令解除購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判令由開發(fā)商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返還被告發(fā)放的購房貸款5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23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按照判決書,原告于2021年11月20日停止了房貸還款,并事先3次前往被告住所地與被告進行了溝通,要求消除貸款狀態(tài)。原告又于2022年1月25日至2月25日采取電話、書面郵件等方式多次進行了催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消除貸款狀態(tài),并盡快行使對開發(fā)商債權,但被告始終不履行對原告的義務,也怠于行使對開發(fā)商的權利。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辯稱:1、被告主體不適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故原告應該向案外人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主張權利。2、關于征信問題的處理。需要經過銀行相關的流程和手續(xù),被告已經提交給總行,目前流程已經走到總行,應該再有10個工作日左右會處理完。3、原告在我行借款后,經系統(tǒng)查詢償還的本金、利息等共計226970.05元。綜上,無論是事實依據(jù)還是法律依據(jù),應該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程某某訴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豫1003民初1708號民事判決:一、解除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716071)、《商品房買賣合間》(合同編號:XCS2020-023225);二、解除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簽訂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三、被告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程某某返還購房首付款224727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224727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四、被告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返還購房款5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23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
該判決確認如下事實:2018年1月2日,原告程某某與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716071),約定程某某購買許昌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恒大悅府小區(qū)10號樓2單元101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預測建筑面積共98.84平方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商品房價款,總金額人民幣柒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整。付款方式為銀行按揭,程某某需支付首付款224727元,余款523000元在2018年1月4日前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2018年1月15日,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貸款人)與程某某(借款人)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41020120180005040),約定借款金額523000元,借款用途購買案涉房屋,借款期限30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48年1月31日,執(zhí)行利率5.98%。2020年10月22日,程某某與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XCS2020-023225)。
上述判決作出后,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服,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豫10民終249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簽訂上述《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后,被告于2018年2月1日發(fā)放貸款,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間依約償還貸款本息。截至庭審當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貸款本息226970.05元。原告?zhèn)€人信用報告顯示:案涉貸款為逾期狀態(tài)。
另查明: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于2022年2月28日就上述判決向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已經判令案涉貸款本金523000元及利息由案外人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返還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被告收取的貸款本息226970.05元應返還原告程某某。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合同解除系因許昌嘉和置業(yè)有限公司違約導致,被告并無違約情形,原告關于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關于主體不適格的辯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被告應按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內容,與原告解除貸款合同,將案涉貸款狀態(tài)予以消除,并消除因此給原告帶來的征信影響,確保原告后續(xù)不因案涉貸款合同受到影響。本案中,被告已就案涉征信問題發(fā)起流程進行處理,原告關于被告消除貸款狀態(tài)和相關征信影響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程某某貸款本息226970.05元;
二、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消除與原告程某某簽訂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41020120180005040)的貸款狀態(tài)及征信影響;
三、駁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04.55元,減半收取計2352.28元,由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魏都支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當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強制執(zhí)行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 陳榮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李甜甜
書記員 李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