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某總工會項目:一審法院全額駁回發包方要求返還100余萬元工程款的訴請
律所案號:2019晟川民事0147號
法院案號:2019皖0104民初7464號
原告:某總工會
被告:北裝公司
我方代理:被告北裝公司
辦案人:朱升禹
案件結果:全額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案情簡介
北京市裝飾工程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接了某總工會的安徽省職工活動中心綜合大樓(賓館)內裝飾工程(二標段)和安徽省職工活動中心綜合大樓附屬樓內裝飾工程。2011年6月18日,雙方就安徽省職工活動中心綜合大樓(賓館)內裝飾工程(二標段)施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18744714.98元,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方式確定,開工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工期為120天。2012年2月28日,雙方就安徽省職工活動中心綜合大樓附屬樓內裝飾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3344329.3元,開工日期為2012年2月28日,工期為60天。
上述工程竣工后,安徽某工程咨詢公司接受某總工會的委托對案涉工程進行決算審核,2014年12月22日出具《安徽省職工活動中心綜合大樓(賓館區)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核算金額為37224768.24元,同日出具《安徽省職工活動中心綜合大樓附屬樓內裝飾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核定金額為6272987元,雙方均在結算審核驗證定案表中蓋章確認,并且某總工會按照審定金額支付相應款項。
2016年,安徽省委巡視組巡視,某總工會通過內部自查委托安徽另一家工程管理咨詢公司對上述工程進行了二次審計,審計報告顯示上述工程款在支付過程中,因原工程咨詢公司審計錯誤導致其向北京市裝飾工程公司多支付工程款1155266.96元,某總工會遂以此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北京市裝飾工程公司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110余萬元。
北京市裝飾工程公司堅持認為其未額外收取工程款,委托本所律師團隊應訴,主張其無需承擔返還工程款的責任。通過我方的精細代理,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最終認為原被告就工程價款進行的結算合法有效,并且原告已按結算金額支付工程款,因而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爭議焦點
某總工會的二次審計結果能否推翻雙方的結算行為。即原被告就工程價款進行的結算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是否準許原告進行二次鑒定。
三、律師代理意見
(一)原告的訴請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涉案工程自2011年6月開工,2013年初完工,但原告一直拖延到2014年12月20日才辦理結算。本案無論是工程竣工結算、還是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原告訴請追償、返還都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涉案工程屬于8年前的工程,建筑企業保存文件檔案的時間都不會超過3年。因而本案無論是考慮建筑企業檔案管理的客觀期限,還是依據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依法都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拖延結算,卻在結算多年后提出重新鑒定的訴請,嚴重違背行業規范單位誠信,也違反了法律規定,依法不應當支持。
眾所周知,發包人是強勢主體一方,拖延結算、克扣施工單位工程款是常態。本案原告在工程竣工后拖延了一年多的時間,才給答辯人辦理結算。2014年12月的結算原告已經將答辯人的工程量進行了扣減(其中綜合大樓核減了793萬,附屬樓核減了162萬)。但答辯人為了盡快支付農民工工資及材料款,便同意在兩份結算表上簽字,這兩份結算表《綜合大樓裝飾工程結算表》、《附屬樓內裝工程結算表》,是由審計單位提出審計意見,最終由雙方蓋章確認的最終工程價款。
雙方的蓋章行為,屬于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無論是從民事行為的認定,還是按照《最高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已結算的,一方對工程造價又申請鑒定的,法院不應當準許。
所以,本案某總工會,在工程竣工、款項支付、質保期間都過了多年后,擅自提出工程重新鑒定、重新核實價款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同時也無任何有權要求返還超付工程款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裁審觀點
案涉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安徽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進行決算審計,雙方均蓋章確認工程價款金額,雙方已經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原告亦按照審定金額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就工程價款進行的結算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受其約束。現原告單方委托另一家工程管理咨詢公司進行二次鑒定,并以復核結果為依據要求推翻雙方結算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精神。
五、裁判結論
對原告某總工會提交的二次鑒定結論不予認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還已付工程款的主張。
一審生效裁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頭條號“朱升禹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