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發包中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構成混亂,計取方式不一,主要問題有以下四種:
1 不屬于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的費用重復計列
如:一是把本屬于建筑安裝單位企業管理費中的檢驗試驗費或工程定位復測費重復列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二是把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措施費中的臨時設施費重復計列到工程總承包其他費。三是把屬于建設管理費范疇的設計審查費等列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四是把與項目未來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費用如:生產準備及辦公、生活家具用具等也一并列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
2 不屬于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的費用混淆計列
(1)把應有發包人實施并支付的第三方檢測服務(如樁基檢測)費、保險費(如建設工程一切險)、場地準備(場地三通一平、拆除、清理)、生產準備及發包人的人員培訓費、驗收評審等費用列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
(2)把屬于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占道及道路恢復、擋墻、架空線路及保護、綠化遷移、施工監測(施工單位自行實施的施工監測)等費用計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
3 計列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的費用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并未考慮
(1)總承包管理費,按照住建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中的基本費率,總承包管理費最低應為工程總概算的2%,但編制招標控制價時往往此筆費用未考慮。
(2)應有發包人實施并支付的費用納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后變成由承包人承擔,但編制招標控制價或概算時此筆費用未考慮。如:第三方檢測(如樁基檢測)費、保險費(如建設工程一切險)、場地準備(場地三通一平、拆除、清理)及臨時設施(發包人的臨時設施)、研究實驗費(發包人部分)、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發包人部分)、生產準備及發包人的人員培訓費、驗收評審等費用。
4 各地出臺的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對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構成劃分不統一導致缺項或重復計價
以住建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征求意見稿)中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構成為例:
(1)招標投標費屬于重復計價。征求意見稿中招標投標費定義為:“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設計、施工分包等招標和總承包投標的費用”。但在建筑安裝工程費構成中的企業管理費第(14)項其他費用中已經包括投標費;另外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原則,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設計、施工分包費用等“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2)咨詢和審計費、財務費、工程保險費、法律費用也屬于重復計算部分。建筑安裝工程費構成之一的企業管理費第(12)項為財務費,與征求意見稿工程總承包其他費中“財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提供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籌集資金等所發生的費用”內容一致。同樣屬于企業管理費第(14)項其他內容的“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保險費等”與征求意見稿中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構成中的咨詢和審計費、工程保險費、法律費用等其他專項費用重復計取。
(3)引進技術和引進設備其他費等未列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屬于劃分缺項。引進技術和引進設備其他費是指引進技術和設備發生的但未計入設備購置費中的費用,因為設備購置屬于工程總承包的工作范圍,此項費用應當列入工程總承包其他費。
本文節選自《建筑經濟》2021年12期刊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的構成與計取研究》,作者:厲華,齊國舟,由“建筑經濟與管理”編輯整理(圖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需轉載務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