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工程價款。該規定是從實質公平的角度出發,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后,發包人、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以及實際施工人之間的連環債務相應消滅,且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以其欠付的建設工程價款為限。
2.欠付工程款的數額等事實因未結算無法查清,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不明確,故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條件不成就。
關于中發源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李海軍、崔有良主張中發源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工程價款。該規定是從實質公平的角度出發,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后,發包人、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以及實際施工人之間的連環債務相應消滅,且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以其欠付的建設工程價款為限。本案中,案涉時代廣場并未完工,中發源公司與黃瓦臺公司亦未進行結算,僅能確定黃瓦臺公司、黃瓦臺青海分公司欠付李海軍、崔有良工程款的事實。中發源公司是否欠付黃瓦臺公司、黃瓦臺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數額等事實因未結算無法查清,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不明確,故李海軍、崔有良向中發源公司主張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條件不成就。李海軍、崔有良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最高法民終339號
一審裁判觀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案涉整個工程尚未完工,黃瓦臺公司與中發源公司未進行工程款結算,不具備結算條件,故,中發源公司欠付黃瓦臺公司的工程款數額不能確定,據此,李海軍、崔有良向發包人中發源公司主張在欠付黃瓦臺公司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的條件不成就。此外,截止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中發源公司已向黃瓦臺公司支付工程款347992811.99元,依據發包人中發源公司與承包人南充公司簽訂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支付工程進度款的約定,即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支付總工程款的80%,即便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計算,上述347992811.99元也已超過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支付價款304000000元(3.8億元×80%),原審法院該分析不發生認定中發源公司與黃瓦臺公司之間工程造價的效力。綜上,李海軍、崔有良主張發包方中發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李海軍、崔有良可在發包人中發源公司與黃瓦臺公司的整體工程結算后或雙方以其他方式確定欠付工程款數額后另行向中發源公司主張該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