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總包方合法分包、甚至是違反分包和非法轉包還是普遍存在,而上述情形又是農民工工資無法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當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單位、轉包單位等下游單位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總包方承擔何種責任,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還是要承擔兜底責任?
一、相關規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二、相關解析
1、總包方對工程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承擔兜底責任
按照上述2020年5月1日起實施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無論是合法分包、還是違法分包、非法轉包,也無論總包方是否已經付清下游單位的工程款,一旦所涉工程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總包方均有義務先行清償,即總包方承擔兜底責任。
2、錯誤理解的由來
之所以有不少總包方認為其僅限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或者認為只有在其違反分包或非法轉包的情況下承擔兜底責任,主要源于較早期建設部等相關部門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已經被廢止或被《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所取代,如:
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p>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p>
三、建議
在總包方對工程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承擔兜底責任,而實踐中總包方支付農民工工資后的追償難度又不小的情況下,總包方應加強對下游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加強下游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標準的報備,以防止下游單位慫恿農民工惡意討薪,如虛構或夸大農民工工資。
其次,落實農民工工資總包代發制度,即使在無法完全實施的情況下,要求下游單位報備實際支付的憑證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之一。
最后,落實履約保證金或保函,為可能發生的追償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