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通過與勞動者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限即將到來的時候辭退勞動者,接著又開始“試用”他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假借“試用期”的名義剝削、坑害勞動者。那么,法律對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的公司玩小聰明,化整為零,一個試用期過了再給勞動者約定一個,就是為了讓勞動者在試用期好好表現,努力工作,爭取轉正,而且試用期工資還低。要正告這些玩小聰明的公司,法律是不允許你鉆空子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除了該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外,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