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學問,工地施工現場狹小,不能存放大量的建筑材料,所以就在距工地1km的地方臨時協調了一個倉庫了保管,在使用材料的時候,再運回來。這種情況下,結算時能否計算材料二次搬運費呢?
先回答問題:不一定能計算!
雖然,案例里“材料二次搬運”是客觀事實發生的事件!但是結算時能不能從甲方那里再拿到相關費用,不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的!
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1. 結算時,二次搬運費計算與否,與雙方簽定的施工合同有關!也就是說,先需要去看一下施工合同的性質類型是哪一種?對“材料二次搬運費”的約定是怎樣的,結算的方式是怎樣的,然后再決定下一步的實施動作。
2.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有關“材料二次搬運”的相關條款,那就需要結合這項費用的性質、同時遵循相關規定來處理了。
如果這也是您現在面臨的問題,那咱們明確一下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問題一、先定性:材料二次搬運費屬于“總價措施項目”,這個定性是接下來分析問題的基礎!
問題二、再明確:目前發生的“材料二次搬運”這個事件有沒有更深層次的事件導致而發生的?比如是因為施工過程中發生了變更?簽證?索賠事件、工期延誤或提前而導致了“材料二次搬運”?還是發生了?再或者實際工程量出現了大幅度的增加、發生了“不可抗力”而引起了“材料二次搬運”?如果是因為以上事件引起的“材料二次搬運”,那處理起來就更復雜了!
問題三、再強調關于計價風險,在《13清單計價規范》3.4.4條規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而“材料二次搬運費”屬于總價措施費,在投標時,就應該按投標時擬定的施工方案計算措施費用,并應考慮其中的風險因素。
問題四、最后再強調一下,如果需要計算材料二次搬運費,那么務必要把握計價資料等有效憑證的合規性以及處理時效等問題,才能順利開展相關工作!
最后,作一下補充,河南16定額《綜合解釋》強調,“其他措施費”作為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費用,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應本著“寬備窄用”的原則足額計算,在結算時按實際情況處理。
以上,是今天對“材料二次搬運費”的相關分享,同時也是對措施費在結算中處理思路的相關分析,可能有不恰當、不合適的觀點,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發表您的看法!